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1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审理情况。
通报指出,在线文旅平台的经营者存在利用信息技术捆绑销售、临时涨价等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该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在线文旅消费案件2052件。其中,2022年受理135件,2023年受理447件,2024年受理案件数增长至813件,案件数量增势显著。
上述案件中,90%以上案由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在线文化和旅游信息查询、服务预订、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另有部分当事人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主要系消费评价引发的侵犯名誉权、个人信息、隐私权等案件。
从涉诉主体上看,在线文旅消费行为主要涉及参与在线交易的三方主体,即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经统计,该院受理的该类案件95%以上原告为消费者、80%以上被告为住所地在京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另有部分案件消费者将平台内经营者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表示,涉在线文旅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线文旅平台开展自营业务不规范,催生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二是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三是经营者未按法律规定拟定格式条款,引发售后纠纷。四是经营者存在利用信息技术捆绑销售、临时涨价等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她直言,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在线文旅平台及经营者可以准确分析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偏好、需求,进行精准的市场预测和产品升级。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经营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捆绑销售、临时涨价、超出合理经营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情况。
比如,有平台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在预订机票时搭售外卖服务包;再如,经营者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付款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对价等。通报认为,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施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在线文旅市场的健康发展。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王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平台在未设置醒目、清楚的提醒以及设置可以拒绝的选项的情况下,在消费者预订机票时搭售外卖服务包,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构成价格欺诈,应返还机票价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王某在某公司运营的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优惠,最终实际支付310元。王某在收到平台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航空公司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机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经查,平台在向王某销售机票的过程中搭售了10元的外卖服务包。王某要求平台退还机票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该公司未明确向王某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王某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10元的额外费用。平台经营者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导致王某支付了高于原机票价格的价款,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消费者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和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该案裁判要旨指出,平台经营者未明确向消费者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及金额用途,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认定平台经营者构成欺诈,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通报指出,本案就如何认定平台的价格欺诈行为,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规范提供了参考适用,对平台完善产品设计、产品组合和产品宣传有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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