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公示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8项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068937万元,罚款1705.5万元。罚单涉及违法行为类型如下: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6.妨碍监管工作;7.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赵某斌(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授信评审部副总经理)、许某彬(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风险总监)、温某海(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洪城支行行长)、王某(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客户经理)、罗某顺(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0万元、10万元、0.4万元、0.8万元、7.1万元。
田某伟(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零售质量控制部总经理)、曾某伟[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源里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杨某(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源里支行客户经理)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妨碍监管工作负有责任,均被罚款7.1万元。
杨某(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贾某刚(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刘某(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屠某俊(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助理)、谭某慧(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副总裁)、任某龙(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均被罚款3.5万元。
段某芳(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李某德(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均被罚款2.5万元。
王某峰(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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